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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09

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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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自訴林碧珠等人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駁回聲請閱覽抄錄卷宗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七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自訴被告林碧珠等人業務侵占案件,於原審法院審理 中聲請閱覽抄錄卷宗,經該法院裁定駁回,核屬法院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 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 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 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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