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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15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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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五日駁回聲請再 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一八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原 審法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三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其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及證據,原審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乃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 誤。抗告意旨,以其在監獄執行中,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云云,指摘原裁定 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陳 宗 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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