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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15

竊盜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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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延長覊 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竊盜案件,經原審為延長覊押之裁定,因其所犯 之罪係屬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就 抗告人為延長覊押之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 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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