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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15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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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審判決(八 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法律 上尤無對本院判決得提起抗告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裁判後, 復又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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