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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11

偽造文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更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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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駁回聲請 具保停止覊押之更審裁定(八十五年聲更㈠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 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抗告人以其不推諉犯行,且配偶 黃○慧患脊椎板突出病變急需住院治療,有賴抗告人照顧為由,而聲請具保停止覊押 ,經查覊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覊押,自難准許,爰裁定駁回。經核尚無違 誤,抗告意旨僅以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曾諭知三十萬元交保,伊因無力交保始被覊押云 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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