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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12

背信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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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被告陳懋樹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 二日駁回其聲請法官廻避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法官廻避,限當事人始得聲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自明。本件抗告 人甲○○在原案件為告訴人並非當事人,檢察官僅將其聲請狀轉送原審,並非為聲請 人,原審裁定因認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法官廻避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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