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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11

盜匪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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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駁回 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六十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第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予以執行覊押。茲以其患中指肌腱陳舊性挫傷合併 攣縮,日趨惡化,有影響手部肌肉萎縮及肩背嚴重痠痛,若不至醫院檢查治療,後果 堪慮,聲請具保停止覊押。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經戒送至高雄 榮民總醫院診斷結果,為「左手中指背側軟組織腫脹,病人因上述病因現仍須追蹤, 不需急作手術」等情,有該醫院診斷書可稽,而其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 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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