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07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自訴黃清禧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九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一八六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自訴黃清禧偽造文書案件,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 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原審就其自訴黃清禧有教唆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嫌,維持第一審諭知黃清禧無罪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依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 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 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