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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15

妨害風化沒入保證金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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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九號   再抗告人 乙○○ 右再抗告人因被告甲○○妨害風化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九月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三一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偵查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再抗告人乙○○繳納五萬元保證金停止押。 嗣第一審法院經多次傳拘被告無著,將之通緝,傳喚再抗告人,亦未到案,此有傳票 、拘票、通緝書可憑,因認第一審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予以維持 ,駁回再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以其與被告係於八 十五年二月初搬遷新址,無逃匿故意,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但查再抗告人原係被告 甲○○之夫,離婚後仍共居一戶,彼二人於遷移新址時,並未向法院報明新址,致法 院仍向原址傳拘無著,顯見再抗告人未盡保證人之責任,再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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