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1

走私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40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走私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駁 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八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對原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 字第八○六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程序有違 上開規定,原審認其聲請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 收受原裁定後始檢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診斷書提起抗告,而指摘原裁定為違法,不 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