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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2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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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二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 月二十八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二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 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抗告人雖聲請略以:其患有 直腸腫瘤(直腸癌)病變、膽結石、脂肪肝、胃及十二指腸潰瘍等症狀,日趨嚴重, 而看守所對此嚴重之疾病礙於診療設備之欠缺,殊難予以救治,顯有保外就醫之必要 ,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經查抗告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赴長庚紀念 醫院作健康檢查時固有發現疑似直腸腫瘤之病變,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在台北縣立板橋 醫院檢查時亦發現疑似直腸腫瘤,然經其於八十五年六月四日住院,同年六月十日出 院,其間切實詳查結果,病名為痔瘡、高血脂,有台北縣立板橋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 可憑,是抗告人並無直腸腫瘤(直腸癌)、十二指腸潰瘍等症狀等情。認抗告人並無 保外就醫之必要,且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因而將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裁定駁 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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