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06

竊盜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4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駁回聲請再 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於八 十五年十月二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 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八十五年十月二日送達裁定之翌日 起算,計至十月七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始郵 寄抗告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