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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12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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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 九日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七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執行覊押,並於民國 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後,檢察官不服,於八十五年七月 二十五日提起上訴,原審法院認抗告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並有覊 押之必要,而執行覊押,其覊押期間回溯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算三個月,茲以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覊押期間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 意旨,以其並未提起上訴,且未接獲檢察官上訴書繕本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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