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12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4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八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 月十日駁回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在案。抗告人以其無 逃亡之必要,且僅就他人買賣槍枝之糾紛居中調解而已,並未涉及販賣槍枝情事。又 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且家中子女亦需抗告人照顧等情聲請具保停止 覊押。原裁定以抗告人覊押原因尚未消滅,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 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就實體上之事實爭執,及原審法院斟酌裁量之職權行使 ,任意指摘,自非有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