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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18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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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五 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九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 押不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袁國棟因違反麻醉藥 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 押之必要,執行押。茲抗告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固 因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在案,惟聲請人遭押後,未婚妻陳韻簧已身懷 六甲,有八個月身孕,且經雙方家長同意論及婚嫁,須聲請人配合辦理結婚事宜,加 以家中父親已近七旬,兄弟復因遠在他鄉各司其職,亦待聲請人照顧,為此聲請准具 保停止押云云。原審法院本其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審酌案情之必要,以抗告人押 原因尚未消滅,乃裁定駁回其具保停止押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 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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