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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19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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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 日駁回聲請該院法官迴避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六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施用毒品罪 ,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抗告人聲請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迴避。查抗告人所犯之罪,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 前段規定,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亦即不得再行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聲請該院法官迴避,裁定駁回,依首開條文之 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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