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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27

煙毒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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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所為延長覊押 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連續施用毒品及販賣毒品等罪案件,經原 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五年六 月二十八日執行覊押在案。茲該院以其覊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乃 裁定抗告人應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覊押二月。經查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 縱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亦僅由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本院覆判,仍屬不得上訴於本 院之案件。原審法院就抗告人之延長覊押予以裁定,揆諸首揭說明,即屬不得抗告於 本院,並不因原裁定誤載為得提起抗告,而發生合法抗告之效力。抗告人提起本件抗 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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