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2/08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 廿七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雖以其 覊押已達一年六月之久,因母罹重疾,請准予具保停止覊押以便服侍云云。惟認抗告 人因製造安非他命,業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犯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覊押原因並未消滅,聲請難認有理由,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 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原 裁定雖誤寫抗告人一審所處有期徒刑六年為十二年,仍無礙於對抗告人係犯重罪之認 定,合併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謝 俊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