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13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7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罪名、宣告刑、確定日期均如附表所示) 。原審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並無不合。抗告意旨 稱:其中吸用麻醉藥品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四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原裁定仍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自屬違法云云。查如已易科執行完畢部分,係以後執行時,是 否扣除問題,抗告尚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