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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3/14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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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八四號   抗告人即被告 甲○○   抗  告  人 溫惠美律師 右抗告人等因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一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溫惠美律師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及第一審審理程序,均已傳訊相關證人,原審法院亦已解除禁見,無串證之虞, 爰請准予具保停止覊押等語。原裁定以被告即抗告人甲○○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覊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覊押,自難准許,而 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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