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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6/12

背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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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甲○○   被  告 李文慶        陳貴玉 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日第三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三號),聲請補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檢附有關資料聲請補正,殊 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依法聲請再審,併 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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