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8/08

毀損及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明人 甲○○ 右聲明人因毀損及自訴被告陳正次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七月十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明人甲○○因毀損及自訴被告陳正次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 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