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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12

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7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   再審聲請人   即 自訴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 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對確定「判決」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五編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 對於本院(維持第二審認其聲請再審不合法所為駁回之裁定)駁回聲請人在本院抗告 之「裁定」,聲請再審,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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