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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19

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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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毀損及自訴被告陳正次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七月十日及同年八月八日駁回抗告及聲明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八 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具有法定原因者所設之救濟方法,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 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等之規定自明。同法 再審編並無就確定裁定得聲請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甲○○就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 字第二三三號、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請再審駁回抗告及聲明不服之第三審裁 定為再審聲請,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合法,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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