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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0/18

毀損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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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明人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聲明人因自訴鄭錫華等毀損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駁回其 聲請再審抗告之確定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一四號),聲明再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明人因自訴鄭錫華等毀損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抗告確定後,復又 具狀聲明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洪 明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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