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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13

瀆職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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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凟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 月十七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凟職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再 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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