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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1/21

盜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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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盜匪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第三 審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聲請變更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甲○○因盜匪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 請變更原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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