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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12/19

瀆職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聲字第27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自訴許瑞助、李德霞、蔡尊五、蔡芳齡、韓金秀等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確定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三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以該判決係實體判決且已確定者為限 ,始得聲請再審。至對於確定裁定,則無得聲請再審之明文。查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 字第三八三號裁定,係以聲請人之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 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而非實體上之確定判決,並不牽涉事實之認定問題, 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再審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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