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9/05
煙毒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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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一四號
被 告 丙○○
乙○○
丁○○
甲○○
右列被告等因煙毒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玖月拾捌日起各延長貳月。
丁○○、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丙○○等因煙毒等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
,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
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