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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2/15

殺人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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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 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 ,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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