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6/02/29

殺人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職字第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四四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 認為必要,予以執行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押期間行將屆滿,而 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其押期間二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