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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19

侵占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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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偉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乙○○         戊○○         羅時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乙○○、戊○○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一月四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八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偉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被上訴人乙○○、戊○○侵占等罪案件,經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 不服原審法院所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 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炳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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