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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27

傷害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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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 向麗真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第二 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甚明 。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 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判決 係撤銷改判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無罪確定,乃上訴人即原告向麗真竟單獨就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莊 登 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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