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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27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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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鴻德飼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齋   被 上訴 人 大盈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田玉祥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田玉祥、甲○○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更㈠字第 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田玉祥、甲○○因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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