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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12/30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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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呂 學 諒         呂 學 德         呂 學 昌         呂 學 時         呂 學 明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梁秀珠   上 訴 人 呂 新 火         呂張新妹   被 上訴 人 甲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十四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判決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惟上訴人 呂學德聲請檢察官上訴,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 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 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敬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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