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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1/26

殺人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1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辛○○        庚○○        己○○        乙○○        戊○○        丙○○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 四年五月十九日送達於庚○○、乙○○、戊○○、丙○○、丁○○,同年月二十日送 達於辛○○,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於己○○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 即令如己○○扣除在途期間八日,戊○○、丁○○扣除七日、庚○○扣除二日(辛○ ○、乙○○、丙○○無在途期間),截至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亦均已屆滿,其期間之末 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均延至同年八月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 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鄭 三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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