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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2/02

偽造文書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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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上訴人乙○○、丙○○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經原審維持第 一審諭知乙○○、丙○○均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八十四年度上 訴字第一六四號)後,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 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判決撤銷,將該案件 發回原審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號),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丁 錦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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