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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2/08

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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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勝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丁○○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該項規定,並為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此就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之規定觀之自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 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 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雖其期間之末日即同 年三月四日為星期六,應延至同年三月六日中午十二時屆滿,乃竟遲至八十五年一月 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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