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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08

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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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首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甲○○         丙○○         戊○○   被 上訴 人 庚○○         己○○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 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 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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