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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15

誣告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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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 上訴 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六日第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 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判決乙○○○無罪, 檢察官對此部分並未上訴。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 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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