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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21

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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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蘇漢新   被上訴人 董振華        潘少珍       (即陳萍)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三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二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 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 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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