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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0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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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王 子 良         甲○○○   被 上訴 人 乙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九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 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此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自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被訴 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對於上訴人 在原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茲檢察官對於刑事部分雖已提起上訴,但經本院認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 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廿九年度附字第二一五號判例參照)。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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