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0

侵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泰來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右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湯阿根律師          劉啟輝律師          李昌明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寒舍圓頂視聽歌唱行   法 定代理 人 柯文欽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甲○○等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 ,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甲○○等侵占案件,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判決,請求檢 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 事訴訟法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