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1

妨害自由等罪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于鎮潮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 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鄭 三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