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2

侵占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24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勇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湧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詠貴   被 上訴 人   (被 告) 甲 ○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更字第一○二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之規定,復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本件上訴人勇祁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尤詠貴)因被上訴人甲○、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一)月二十七 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二月 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