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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26

偽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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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偽證案件,第二審法院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 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羅 一 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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