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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26

背信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30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原告) 甲○○   被上訴人   (被告) 乙○○        丙○○        丁 ○ 右上訴人因告訴被上訴人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 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十九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聲請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 ,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 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羅 一 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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