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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5/02

背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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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陳金政   被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十九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 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 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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