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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5/09

背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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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日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 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三十六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丙○○、乙○○被訴背信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告訴人即原告丁○○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 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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