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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6/18

殺人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附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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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謝文正         陳 嫌         陳勇志         陳龍泉         陳泰瑋   兼 右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梅右三人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十三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 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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